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2024/8/2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第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十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本会设立“先进单位(团体)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奖,每(二)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五条 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六条 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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