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4/8/2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锦州市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锦民发[2011]1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本行业或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或重大固定资产购置;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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