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监事会制度
2024/8/26

 第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一)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媒体、网站)公布。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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