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制度
2024/8/2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届中调整增补理事、监事;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可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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