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