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注:领导机构成员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歧较大、矛盾较突出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有1/4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荐举的,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2/3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会员代表)总数1/2时方可当选。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实行差额选举的,得票数须多于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时,方可当选。有多名候选人、一次选举得票均未超过半数的,可实行多轮淘汰选举。选举结束后,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