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作用,根据《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承认《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即为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
第五条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成为爱心协会合法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帮扶站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标志;
(五)查阅爱心协会账目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爱心活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以及互助社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一年内必须参加两次以上爱心协会的爱心活动;
(八)会员能加活动的方式有:
1、亲自参加爱心协会组织的爱心活动;
2、捐款捐物(数量、种类不限)
3、为爱心事业和活动提供特殊帮助;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的个人,可携本人身份证和三张一寸照片到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办公室填写《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理事会审批。(复印身份证上需自己手写:此复印证明只作为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存档,不可以做他用字样)
第九条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的,发给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并备案。
第十条 对爱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30元;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负责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参见《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章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要向会员定期报告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一个月内无人力不可抗拒理由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正当、人力不可抗拒理由不参加爱心协会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取消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有权取消会员资格:
(一)、在群内或会员中间散布不利于和谐、统一、安定、或与爱心无关,有悖道德轮理之言论者;
(二)、以商业利益或者与爱心无关的动机加入爱心协会,被证实在群内或者会员中发布商业广告者、或以爱心名义谋取私利者;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要为全体会员谋取福利。例如:可在相关店面购物或消费享受优惠,或组织大家娱乐等形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爱心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星星之火爱心帮扶站